寧夏小型和零星分散礦床規模的劃分規定
發布日期:2017-01-21 責任編輯:中譽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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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條 為合理劃分市(行署)、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權限,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本規定。 條 本規定附表中所列的礦種屬于《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的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
快速條 為合理劃分市(行署)、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權限,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本規定。
條 本規定附表中所列的礦種屬于《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的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零星分散礦產資源。
第三條 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是指:
(一)經過地質勘查證實,礦床(礦體、礦點)零星分布,其工業儲量規模屬于附表中零星分散類型;
(二)在不影響礦山規模開采的前提下,礦床(礦體)邊緣或淺部無法規模開采的小礦體或礦段,其工業儲量規模屬于表中零星分散類型;
(三)礦山閉坑后,經原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安開采并不會引起嚴重環境后果的殘留礦體,其工業儲量規模屬于附表中零星分散類型。
第四條 附表中所列礦種僅是在我區已發現的、具有的規模、《條例》規定屬于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零星分散類型的礦種,今后發現新的礦種再重新擬定。
第五條 礦床規模劃分(小型)參照礦產儲量委員會1987年修訂的《礦產工業要求參考手冊》擬定。
第六條 本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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